一、案情速递
杨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3月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询问,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房产
杨某于2015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现双方协商一致房屋归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杨某自行偿还,杨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60万元。
2.公积金

杨某2016年至2018年月均缴存3500元,截至2018年,杨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杨某主张其公积金已用于归还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王某每月缴存2800元,截至2018年账户余额为101,463.7元。

3.养老保险中个人缴存的部分
杨某2016年至2018年个人月缴费为1800元,王某2016年至2018年个人月缴费为860元。杨某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的金额为43200元,王某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的金额为17200元。
4、银行账户存款
二、法院判决
(1)杨某与王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归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杨某自行偿还,杨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60万元;
(3)王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杨某和王某各分得1/2;
(4)杨某和王某名下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存的部分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各分得1/2。
三、阳宗甫律师释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本案中,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因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杨某自行偿还,由杨某向王某支付折价款60万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某及王某名下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存的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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